宣州区法院审结全区首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案件

添加时间:2025-05-15 作者:小编

  随着网络信息新技术发展◆★★◆★,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明显呈现出线下传统犯罪不断向线上网络犯罪迁移的趋势。不要在明知引流他人添加客服等行为可能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贪图小利觉得★★★■◆“来钱快■■■”而成为电诈团伙的帮凶★★◆■■。

  同时提醒广大公众■◆,诈骗手段防不胜防,遇到问题要及时报警。下载手机App时要认准官方渠道◆◆■★,切莫轻信所谓的官方客服发来的下载链接或二维码■◆◆■★。需要输入银行卡账号、银行卡密码、动态交易指令、手机验证码以及进行面部识别等操作的,当事人一定要谨慎识别。在无法确认真伪的情况下◆◆,最好停止使用,确认真实性后再进行后续操作★★■◆。不要轻易给陌生账户转账★■■★◆★,如发现被骗要及时保留账号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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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3月,被告人刘某、马某、张某合伙注册成立聊城市某信息咨询公司★◆,分别占股40%、40%■◆■■、20%。2024年6月中旬至8月22日★◆,因公司经营亏损,马某在微信群接单“电话客服业务”,马某、刘某、张某明知“甲方”系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先后招募客服约30余人,通过安装网络拨号软件■◆■★■■、组织客服接听软件后台拨通的电话★★■,按照既定◆■◆■■“话术”,冒充银行客服等诱导有贷款需求的人添加◆★■◆■“甲方”提供的微信号◆■★■,约定按股份比例分成。其中◆★■■★★,马某负责与“甲方★◆”对接、按1名客服日薪150元或170元结算获利、按日薪100元等发放客服报酬、在拨号软件损坏时购买电话卡等,刘某、张某负责客服管理◆■■◆★■、技术维护等工作。期间■★★★★◆,马某从★★★■“甲方”处结算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约10万元。

  被告人马某、刘某★◆★■、张某利用信息网络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告人马某、刘某◆★、张某经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归案后及庭审中亦均能如实供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刘某■★■、张某认罪认罚◆★★,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马某亲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纳罚金,被告人刘某亲属代为预缴纳罚金,被告人张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纳罚金,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和悔罪表现◆◆◆★■,遂作出如上判决◆■■★。

  为牟取非法利益,以其实际控制的公司为名■★,招募并管理员工冒充银行客服开展电话“引流◆★★”服务,致使多名被害人遭受电信网络诈骗,最终难逃法网◆★■◆◆◆。近日■◆◆★★,宣州区法院对被告人马某、刘某◆★◆■★◆、张某三人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涉案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相应罚金★■★◆◆。被告人马某等三人的违法所得共计十万元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等均予以没收★■◆■★。本案系该院适用该罪名判处的首例刑事案件。

  2024年7月15日◆■◆★,一居民接到上述团伙引流电话后添加施诈人员微信★★,被电信网络诈骗35000元。2024年8月22日★★■★◆,三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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